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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博客 华泰柏瑞鸿瑞60天持有期债券A,华泰柏瑞鸿瑞60天持有期债券C: 华泰柏瑞鸿瑞6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 发布日期:2024-11-17 23:20 点击次数:135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3 年 10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76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以及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 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 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具体内容。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 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24 年 06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 和业绩 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 录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份额的行为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有人服务的费用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的最短持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后的第 60 天内(不含当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 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 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 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 年 1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 负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Kirk Chester SWEENEY 先生:董事,学士,1982 年 9 月加入 United States Trust Co of NY,1984 年至 1988 年任 Drexel Burnham Lambert 副总裁,1988 年至 1990 年任 Morgan Stanley (纽约)副总裁,1990 年至 1992 年任 Wardley-Thomson Securities (香港)董事, 任野村证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0 年至 2013 年任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至 2019 年任 Millennium Capital Management (香港/新加坡) Pte Ltd 亚洲首席执行官,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亚洲区主管兼香港首席执行官,2021 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首席执行官。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 暨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 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 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 日本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 年 6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9 年 2 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尹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理、麦顿投资副总裁、凯鹏华盈基 金执行董事、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总监、阿里巴巴影业集团副总裁、海南阿里影业文化产业基 金总裁,2019 年至今任厦门云尚汇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冰先生:监事长,二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12 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 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卢龙威先生:监事,学士,曾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为技 术有限公司、荷兰银行(香港)、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 财务总监。 赵景云女士:监事,硕士。2006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事务 部总监。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 副总监。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 发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投资经理,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 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 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 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 毕业于美国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 公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 MBP 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9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 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 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裴晓思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硕士。曾任泰和诚医疗集团行业研究员,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投资经理,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银客户 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2021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周俊梁先生:财务总监,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 年 柳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2009 年 6 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1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任指数投 资部总监。2015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柏瑞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 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华泰柏瑞中 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QDII)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韩交所中韩半导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起 任华泰柏瑞中证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文慧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5 年 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第一营销中心总监、第二营销中心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华中营销 中心总监、券商业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券商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券商业务 部总监。 郑青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2012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7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 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华泰柏瑞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华泰柏瑞精选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起任华泰柏瑞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鸿益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华泰柏瑞招享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华泰柏瑞鸿裕 9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礼彬先生,德雷克塞尔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政府与公 共融资评级部项目经理、中信保诚基金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经理、华夏银行资产管理部投资 经理、华夏理财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经理。2023 年 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4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主席: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罗远航先生; 成员: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郑青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何子建先生;基金经理王烨斌 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张璐女士;投资经理吴梦兮女士;投资经理王超凡女士。 列席人员: 督察长或风险管理部总监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可以提名其他 人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资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 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 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 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 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 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 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 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 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 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 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 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 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 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 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 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 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898 只。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理人进行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1)A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8720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韩国强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 凯恒中心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47 传真:010-63583991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0371-85518395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32-588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 宋芳馨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李睿豪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客服电话:95017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302-888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 文雯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客服电话:95518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 陈冬雷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0、11、12 和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电话:021-68077273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 张蜓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才殿阳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公司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 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二号楼 2 层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联系电话: 010-59336544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4008-909-99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客服热线:400-610-5568 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莹 联系电话: 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400-6767-5263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ywm.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电话:13816003070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网站:www.harvestwm.cn 客服热线:400-021-8850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网站:www.amcfortune.com 客服热线:400-817-5666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 朱润康 公司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惠晓川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话:400-808-1016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蓝智 公司网址:https://www.webank.com/ 客服电话:400-999-8800 (2)C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8720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韩国强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 凯恒中心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47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0371-85518395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32-588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 宋芳馨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李睿豪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客服电话:95017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302-888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 文雯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客服电话:95518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 陈冬雷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0、11、12 和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电话:021-68077273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 张蜓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才殿阳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系人:缪刘颖 公司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 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二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26 楼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联系电话: 010-59336544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4008-909-99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客服热线:400-610-5568 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系人:马烨莹 联系电话: 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400-6767-5263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ywm.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电话:13816003070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网站:www.harvestwm.cn 客服热线:400-021-8850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网站:www.amcfortune.com 客服热线:400-817-5666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 朱润康 公司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 惠晓川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话:400-808-1016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蓝智 公司网址:https://www.webank.com/ 客服电话:400-999-8800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赵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联系人:胡莲莲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76 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每份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后的第 60 天内(不含当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收费方式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 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 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 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 金退还投资者。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原则上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但单一投资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 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 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 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认购金额,但不 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 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 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 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费将 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 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20%)=9,980.04 元 认购费用=10,000-9,980.04=19.96 元 认购份额=(9,980.04+10)/1.00=9,990.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90.0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二)募集结果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 0572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 659,318,955.52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659,318,955.52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28,396.87 元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28,396.87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06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 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659,447,352.39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将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每份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后的第 60 天内(不含当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开始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准进行计算;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币 10 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 50,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和直 销柜台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以 及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且需满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 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0 天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 起方可赎回,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 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申 购费),投资者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2%)=49,900.2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00.20=99.80 元 申购份额=49,900.20/1.0520=47,433.6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 0.2%,假设 T 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 47,433.6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申购份额=50,000/1.0520=47,52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 47,528.52 份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 60 天,不收取赎回费 用,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00 元 赎回费用=10,52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0.00=10,52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 60 天,不收取赎回费用, 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20.00 元。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之前可以撤销。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登记手续。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请。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因发生暂停赎回等情形导致相应 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时无法办理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 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继 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20%。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 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 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 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部 分顺延转换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 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研究导向,重点关注 GDP 增速、通货膨胀水平、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货币供应量等宏观经济指标,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 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 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进而比较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综合 考虑各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流动性水平以及走势的相关性,在基金合同约定比例的范 围内,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优化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走势、利率变化趋势、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发债主体基本面分 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主动投资 策略,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品种构建债券组合。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利率走 势的合理预测,根据利率水平的预期变化主动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有效控制基金组合整体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以达到优化资产收益率的目的。 如果判断未来利率水平将下降,本基金可通过增加组合的久期,获得债券收益率下降带 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将上升,本基金可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收 益率上升带来的损失。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进 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 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断,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 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调整。其中,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 率曲线上的某一点;杠铃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略是每 类期限债券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在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 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 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采用长期债券 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 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本基金 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 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主要是 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融资目的等 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 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对信用债在 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形成信用利差曲线变动 趋势的合理预测,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 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 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比例限制如下: (1)持有信用等级为 AAA 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50%-100%; (2)持有信用等级为 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50%; (3)本基金不可主动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 AA+的债券。 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 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 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 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 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要 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 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 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 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 益特征,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 稳定增值。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在进行信用衍 生品投资时,同时投资其挂钩的信用债券,通过信用衍生品将其挂钩的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进行转移。收益率方面,将通过分析信用衍生品和挂钩债券的合成收益率,选择具备一定信 用利差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进行投资,并确定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的投资金额与 期限。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的信用衍生工具。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 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投资决策机制 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 理。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六)投资程序 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具体品种的交易。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 称,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市值的 30%;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当利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24 年 0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62,385,782.45 98.2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18,337.43 8.15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本债 02A 级 03 MTN003 SCP010 MTN00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24 年 06 月 30 日。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 A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97% 0.02% 2.74% 0.05% -0.77% -0.03%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 C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85% 0.02% 2.74% 0.05% -0.89% -0.03% 比较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1、A 类图示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C 类图示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中规定的比例。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的公平性。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此造成的影响。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 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 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 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再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失; 等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连续 30 个/40 个/45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低于 200 人;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 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 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处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 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投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它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监 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 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证券发行人 经营不善,导致所投资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息,基金的投资收益会下降。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 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 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 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 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 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度集中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 (4)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 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项延期到账以及暂时无 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 (十一)条的相关约定。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赎回申请会被拒绝,将面临赎回申请无法及时受理的风险。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无法获得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 在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被调减。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 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管理风险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 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 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投资合规性风险 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 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规风险包括如下具体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 的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 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 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 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2)对企业类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 标;(3)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 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 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 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带来投资损失。 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 延期偿付风险等。 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 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 来负面影响。 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 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为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变现的风险。 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 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出现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 整对创设机构或所保护债券的信用级别,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 利益的风险。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告;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现场开会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01777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市值的 30%;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相关协议进行结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相关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 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①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②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 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公平性。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错误的责任方;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通过电子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通过电子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通过电子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或通过电子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并从其解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APP 客户 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 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 净值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定期发送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包括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及退订的除外。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与投资者 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等资讯服务。如 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8-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8-0001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7:30 的人工服务。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 午 13:00-17:30 的在线服务人工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 202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下列公 告在指定媒介披露: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证券估值调整 的提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 2024-08-3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4-07-24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 报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4-07-13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4-07-03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的收 款银行账户的公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代销机构转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2024 年第 1 号(基金经理变更)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 报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假冒公 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代销机构转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和合期货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营业执照吊销客户采取限制交 易措施的公告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2024-01-08 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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